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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阿義牯大大與城城大大看法有些許不同

A.  相關員工板大是否做過相關調查或者是評估過

若有   未必有民法188條相關責任

但去慰問一下   對方可以不對公司提告   直接對該員工提告   不無不可


B.  用刀就一定是殺人未遂   這點我就不贊同

因為有人用手掐脖子   跟用刀砍四肢   認定就未必相同

所以要看傷害狀況

且主任不是法官  檢察官   相關罪名他們會做最後認定

最後   刑法只有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罪

公訴   只是檢察官可以依職權做的法律程序 

不要被媒體誤導    把非告訴乃論罪當公訴罪

告訴乃論   也必須提起公訴


C.相關言語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其爭議

若有證據   該員工可提告   由檢察官法官來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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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eele3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