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師回覆您~
先提供你以下觀念以及步驟參考~若有疑惑時,歡迎再來研討解決之道。
(…字數過多,刪除一部分文字…)對方在醫院一直說--我們都有錯啦~算大家倒楣~然後一直想把錯誤分擔,後來在不愉快的對談時,發現對方是無照駕駛!然後態度還那麼囂張,總之,當下不了了之。
我方醫療費用可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
[醫療上限20萬•可分次申請]
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
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請至櫃檯多要幾份[副本]。
如:勞保、團保、意外、醫療險等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大都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私人診所或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上限二萬。
四、看護費用: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五、其他非全民健保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器材(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上限二萬。
(…字數過多,刪除一部分文字…)最進拿到那張初步研判表--裡面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對方的名字):左轉彎時,涉嫌未於交岔路口 三十公尺 前顯示方向燈(安102-I-5)
(安102-I-5)的意思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三十公尺 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違規事實:----***(對方的名字):未領有駕照駕駛普通輕機車(處21-I-1)、
(處21-I-1)的意思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嘴轉彎前未使用方向燈(處48-I-1)
(處48-I-1)的意思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因為我朋友說申請出來裡面會有佔比,但是初步表只註明是對方的因素,這樣全部都是對方的錯嗎?
初步分析研判表不會寫出雙方的肇事比例,只會寫出雙方的肇事因素,但以此份出判表,對方已算是全責了。
(…字數過多,刪除一部分文字…)我都已經跟她女兒說.反正醫療責任險說會負擔.
醫療費用是要向對方強制險理賠。
(…字數過多,刪除一部分文字…)想請教各位大大,我該如何求償、以及如何處理較好?
我方除了強制險的理賠外,還可向對方求償項目如下:
1、 工作損失:[要有薪資證明]
•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期間。
•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若無,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9047元/月。
2、 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3、 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4、 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額。
5、其他損失:強制險以外,所支出的費用均屬之。
另外請教初判表的肇事原因只有寫對方.這樣我方佔比多少??
對方全責。
如果後續調解不成,我同事說.去告他們可以以刑逼民?那是什麼?
對態度如此惡劣,建議你直接提告對方刑事過失傷害罪。
提告方式:我方可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
所謂刑逼民的意思是說,在刑事的部份會判刑拘役或易科罰金(繳交給政府)並留下前科,假設判30日那罰金就是三萬起跳,最重可判六個月。所以大多人到刑事時態度就會有所轉變,會積極要向我方達成和解。若在刑事上對方態度依然不變,我方可在對方刑事被起訴時,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等對方刑事被判刑後就接著開民事庭,這樣作法我方可省下裁判費用。
祝你早日康復,後續若遇到相關車禍理賠或訴訟問題,都可問我,加油~
林老師的小提醒:車險的重要性(尤其是社會新鮮人)
近期多起事故,皆因無車險,需自行面對理賠而煩惱。
行駛汽、機車,在職場上奔走,難免會有交通事故發生,除了[強制險]之外,都要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財損險],方可由專業理賠出面協助處理,避免被龐大的理賠金所困擾,而走向訴訟,傷神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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