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已經過兩個月
現在已經有調解
但是不清楚調解可以要求對方哪些賠償
我將車禍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可主張請求的範圍整理給你,你在依你自身的損害書寫一張求償明細!
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未經和解就可先行申請並且是百分之百理賠無關肇事責任: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掛號費、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出院後居家看護須有 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另可依肇責比例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
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9047元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
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
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
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自己狀況腳被機車壓到
當時腳腫狀(尚未骨折,但自己覺得蠻嚴重,大約一個月無法行走,後來行走常常也非常的不舒服或是無力)
傷者可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需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
有持續做復健
但是過兩個月
腳依然還是有關節腫狀
後遺症這方面有賠償嗎(醫生證明有說無法久站長時間走動)?
需請醫師開立診斷書註明需休養多久!
· 2014-06-25 00:55:48 補充
我是被載的
相撞的對方要賠錢跟載我的也要賠錢
建議可至鄉鎮市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或可請處理員警轉介調解!
若有任何後續問題可直接來電詢問德勝車禍理賠,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加油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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