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麻煩請有經驗的回答我..謝謝
在102/12/24晚上10:00
我騎機車在市民大道上(往松山方向)要右轉敦化南路
我當時在停紅燈,已打右轉方向燈
我右後方有一輛休旅車
我是在內側,因為車多,無法騎到外側
變綠燈要走的時候,我以為我右後方的休旅車會減慢速度按喇叭讓我先走
我就右轉,結果我就這樣連人帶車被他撞飛大概一台機車的長度
我被送到急診找X光
我朋友接到通知馬上趕來
1.車主是我朋友
2.我無照駕駛(我知道我錯)
僅行政處分亦即罰鍰,肇事責任的歸屬還是需依路權來研判!
3.我骨頭沒事,右腳前十字韌帶斷裂,右小腿裡面全部都是瘀血,就算手術完,也不知道是否能痊癒
加油~後續的復健治療很重要!
4.我明明有打方向燈,對方卻說"我沒打方向燈,我要轉不轉的"
其實轉彎車本來就須禮讓後方來車先行,而非打了方向燈即可任意轉向!
5.在急診室他看到醫生為了保護我的腳打上石膏,一句"抱歉.不好意思"完全沒有
很正常~因為對方並不認為自身有錯!
6.現在我腳要手術,後續還要復健,中醫西醫都要,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好
7.根據警察說法,既然我有傷,可以對他提出"過失傷害罪"
沒錯!但須對方有肇事責任才會成立!
傷者可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需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
8.從我車禍養傷期間,這段日子一通慰問電話都沒有
無須多想,現階段你要做的就是先把傷給養好!
9.他態度狠差說路權是我錯,是我跑去撞他
建議於事故一個月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10.因為如此我的新工作無法去
11.他堅持要等肇事責任下來,這樣他就知道誰對誰錯(他堅持是我錯)
如上說明!
12.車禍到現在我每次看到自己的腳,想到那幕,我的眼淚總是會自己掉下來,
而且記憶力確實變差很多,甚至出去如果知道會經過我車禍地點,
還沒到車禍地點,我已經先飆淚
13.急診費,他完全沒付,他就只說他的強制險會賠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整理如下: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掛號費、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出院後居家看護須有 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14.我朋友的車,三角台也歪
15.他的車險公司人員,說他的強制險可以賠我所有的醫療費用
另可依肇責比例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
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9047元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
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
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
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請問,如果真的開庭,法官會如何判,
如果民事責任要講工作損失,精神損失...
我又能如何做...
我又該如何做...
PS..畢竟肇事責任還沒下來,但是我已經知道是我錯的比例一定比較多
所以請放寬心也無需多苛責對方,事故的發生是沒有一方願意的!
建議等研判表下來釐清雙方肇事責任後,可至鄉鎮市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或可請處理員警轉介調解!
若有任何後續問題可直接來電詢問德勝車禍理賠,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加油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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