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右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是肇事主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對方未注意前方人車動態.是肇事次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3.車禍肇責是依據筆錄.現場圖.跡証.動向.通向等等為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0條1項)
1.可據以分析當時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2.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
3.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4.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5.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4.你們當時沒有報警.你若當心可事後向警方報案登記備查.若對方要求償才會有依據.保險公司才會理賠.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對方未注意前方人車動態.是肇事次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3.車禍肇責是依據筆錄.現場圖.跡証.動向.通向等等為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0條1項)
1.可據以分析當時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2.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
3.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4.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5.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4.你們當時沒有報警.你若當心可事後向警方報案登記備查.若對方要求償才會有依據.保險公司才會理賠.
強制險部份.
強制險醫療險上限20萬可分次申請二年內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依實際狀況開斷診斷書
1.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
2.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3.交通費:指轉診費或往返門診之交通費用.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
4.看護費用:以傷勢狀況而定,須由醫師開斷診斷書。每日以1200元為限.但不得超過30日
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第3人責任險.
1.工作損失.須由醫師開立診斷書以及自身的薪資證明. 薪資證明: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若無法提出薪資證明.則可依勞工最低薪資19047作為參考
2.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3.財產損失.只要是因此場車禍所造成的損之皆可列為財產損失.
如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
4.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指數.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字.
5.其他損失.強制險以外.所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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