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
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2.你們未注意前方人車動態.未減速慢行.是肇事主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3.你們可申請對方強制險及第3人責任險理賠.但第3人責任險是依據肇責歸屬賠償的.車禍肇責是依據筆錄.現場圖.跡証.動向.通向等等為依據.申請車禍分析研判表釐清肇責.若對車禍分析研判表有意見可申請行車鑑定委員會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0條1項) 強制險部份. 強制險醫療險上限20萬可分次申請二年內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依實際狀況開斷診斷書 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第3人責任險. 1.工作損失.須由醫師開立診斷書以及自身的薪資證明. 薪資證明: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若無法提出薪資證明.則可依勞工最低薪資19047作為參考 刑法284條
1.可據以分析當時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2.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
3.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4.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5.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4.保險公司的立場事實上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未必相符所以往往都是以少賠或者拖延方式來處理.以期降低賠償金額.所以不要只期待著保險公司積極處理.你們雖然是肇事主因.對方是肇事次因.但對方違規行為.次數.嚴重性.若大於肇事主因.在理賠肇責上可能就有所談判空間.這種情況應可爭取到和理的比例.也就是你們所穫得的賠償拉高.這才符合比例原則及保險合理期待原則.(車禍發生在理賠上不是只看主因及次因.有時要看違規行為次數.嚴重性.若肇事次因大於肇事主因.在理賠肇責上就有所談判的空間)你們可請當地民代表如議員.村里長.鄉民代表幫忙協調溝通談和解.或到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有和解.不包括強制險再內對你們較有利.可繼續門診復健治療.若和解不成.就只有法院判定爭取合理的理賠金額.
5.你們雖然是肇事主因.對方是肇事次因.只要你們提告過失傷害罪.對方還是要負起這個刑事責任的.
1.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
2.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3.交通費:指轉診費或往返門診之交通費用.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
4.看護費用:以傷勢狀況而定,須由醫師開斷診斷書。每日以1200元為限.但不得超過30日
2.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3.財產損失.只要是因此場車禍所造成的損之皆可列為財產損失.
如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
4.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指數.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字.
5.其他損失.強制險以外.所支出的費用.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列表